2016年3月12日 星期六

[遊戲公司侵害玩家論證](一)虛擬寶物法律上應屬於玩家

沒看過寫在前頭的你必須看這篇寫在前頭


我其實本來沒想要打這篇的 這篇是屬於引子類型的文章
好替我之後想打的文章奠基 
所以要是你本來就覺得這篇是對的可以不需要看 反正內容也沒啥特別的




遊戲公司侵害玩家的權益是絕對性的事實
其中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就是虛擬寶物不屬於玩家這件事情
由於玩家毫無談判能力(這點很久之後的文章必會提到)

遊戲公司非常無恥下賤醜惡卑劣的把賣出遊戲這件事情轉換成賣出服務
差別在哪?差別在他賣的東西從商品(即使是虛擬的!)變成從商品中得到的快樂

這樣有差嗎?
當然有!
差別大到就像是你付了一千萬買了個假珠寶騙到別人是真的你很快樂 但是等到你爽完以後
珠寶公司就說:嘿嘿老子賣的是爽不是假珠寶 你現在爽到了吧 沒關係 
等到我哪天倒了珠寶就會從世界上消失 而且你不能找我求償

幹你娘的這哪邊合理了?

人人都知道某些虛擬寶物實際上是可以交易的東西
(這邊我不談本來"實際上"就不可以交易的東西 例如單機RPG的遊戲過程 這種東西你算服務我毫無意見)
然而你我幹他媽的實際上可以交易的東西卻因為遊戲公司的賤格還有絕大多數玩家的軟弱與白痴
他只要一個按鈕就能把你實際上有價值的東西調強調弱甚至直接爆炸消失
這種狗屁不通的邏輯哪邊對了?
為甚麼我花了一小時打到 其他人願意花三百元買的東西(這等於這物品有實際價值)
遊戲公司可以把他"算成服務"?假設遊戲公司突然倒了還可以不用賠我錢?

一個有實際價值 實際上亦可買可賣的東西 為什麼這東西我沒有財產權?

為甚麼其他課金腦殘花新台幣三百元買的東西瞬間遊戲公司就可以把他"變成服務?"
(註:我覺得課金畜生的都是智商不足蠢還害到我的狗 參見精華 但是這不代表遊戲公司可以侵害狗的權益)

這跟遊戲公司常不常做這種事情無關 而是這本就不該是遊戲公司能夠侵害玩家還能無償逃掉


所以我玩線上遊戲我自己會寫一些不外流的取得虛擬物品輔助方案 
或者我玩單機使用__ __我都完全心安理得
為甚麼? 
因為我不__ __你的權益 我他媽的就要被你侵害

遊戲公司就像一個變態基佬 你要玩遊戲
要不就是插他 不然就是被他插



(遊戲公司:唏唏 插或被插?插或被插?插或被插啊?)




幸好我不是變態基佬  也幸好我沒碰上變態基佬給我這種選擇
但是我還是玩遊戲的
所以遊戲公司像個變態佬給我這種選擇的時候 
我只能樣選擇__ __遊戲公司的權益
不過我個人怎樣其實不是這篇文章的重點 這段只是在炫耀我自己的無上智慧
(幹你媽的 被肥良化了 自己都覺得好笑 所以上一行最後四個字我不修改了)

而絕大多數其他白痴玩家沒有足夠的技術力作到我能作的事情
或者沒有足夠的智商去看出這件事情
就只好由我這種智者開始宣揚正確的觀念:

你他媽遊戲公司的玩家擁有的虛擬寶物他媽的法律上屬於玩家 
吸我懶趴勒 幹你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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